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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記者/李文才 通訊員/陳牧雲 崔若林)黑心商人張某、田某為牟取暴利,罔顧他人健康,膽敢用工業鹼(氫氧化鈉)和雙氧水(過氧化氫)加工海參出售,其加工後的海參看似光鮮飽滿,但食用後卻有致癌危險。近日,被告人張某、田某因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電白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和1萬元。
  被告人張某於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在茂港區開設海產品銷售商行。他為了提高海參的產量和外觀賣相,牟取高額利潤,在生產浸泡海參過程中,用工業過氧化氫、氫氧化鈉等化學物質生產浸泡海參。2011年6月15日,茂名市質監局對該工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工場的違法行為,於是扣押了浸泡海參3.7噸。在查處過程中,由於張某不在現場,而該案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於是便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公安機關對張某進行了追逃,但一直未歸案。
  2012年8月,被告人張某又借用其舅舅田某的身份證在電白工業園內租下工場開設水產品店,並聘請被告人田某做管理,再次用工業過氧化氫、氫氧化鈉等化學物質加工浸泡海參。2013年1月17日,茂名市公安局與市質監局聯合行動,將該水產品店查處,現場查獲並扣押了涉案海參5.8噸。直至2013年4月9日,公安機關才將被告人張某、田某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田某違反國家食品管理制度,在浸泡海參生產過程中故意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了工業過氧化氫和氧化鈉等化學物質加工海參產品予以銷售。由於使用雙氧水、工業氫氧化鈉浸泡海參,可以起到漂白、增強韌勁等作用,但人如果食用會強烈刺激消化道,引發嘔吐、腹痛等中毒癥狀,還存在致癌、致畸形和致基因突變的潛在危險,其行為均已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刑罰。依照《刑法》相關條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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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彭曉楓  (原標題:河源黑心商人加工海參膽添加致癌物質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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